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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小林与石福喜、石小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林,石福喜,石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林,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石福喜,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第三人:石小凤,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林与被执行人石福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福喜与第三人石小凤有共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福喜与第三人石小凤共同共有的、存于石小凤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查裕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