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其祖、黄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兴东路80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东,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生财,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沈其祖。被告黄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其祖、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