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远大与苏文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大,苏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吴远大,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文斌,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大与被告苏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远大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远大以已与被告苏文斌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远大负担。审判长 李启概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