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7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逢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麟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9928.4元,本案受理费1149元,执行费14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车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