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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蔡某某,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王某某,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