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蔡某某,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王某某,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