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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自行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整),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