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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毛雪松、李小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毛雪松,李小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583号原告李丽娜,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毛雪松,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李小平,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娜诉被告毛雪松、李小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丽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李萍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