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姚旦英与南通华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旦英,南通华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037号原告姚旦英。委托代理人吴志斌,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699号京扬数码城A幢11层1101.1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原告姚旦英与被告南通华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