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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雄昌与张江永、高青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江永,张雄昌,高青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江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号乾坤购物广场*座**楼。组织机构代码为:××。代表人徐兵。上诉人张江永因与被上诉人张雄昌、高青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江永以其与被上诉人张雄昌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上诉人张江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江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江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敏审判员  陈伟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