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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洪安与卢延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安,卢延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王洪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堰坪镇。委托代理人周旭,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卢延斌,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堰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安与被告卢延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显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