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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王余俊,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余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9年春天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长女孙某乙,于××××年××月××日生二女孙某丙,于××××年××月××日生长子孙某丁。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共同语言,分居已有一年半之多,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所生长女、长子由被告抚养,二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春天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孙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孙某丙,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孙某丁。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另查明,原、被告曾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双方所生子女大女儿跟儿子由父亲抚养,二女儿由母亲抚养,女方同意每月支付大女儿和儿子一千元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探望抚养的孩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灌云县小伊乡泊阳村民委员会证明,离婚协议书,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系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原、被告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已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次女孙某丙由原告陈某抚养、长女孙某乙、长子孙某丁由被告孙某甲抚养,原告陈某从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孙某乙、孙某丁子女抚养费各500元,给付至孙某乙、孙某丁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沂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