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佳与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59号原告刘佳,女,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4号1单元18-13#。法定代表人陈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重庆重庆市润达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