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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富平县天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天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天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富平县富明宫南门。法定代表人郭永红,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彬,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河南路**号。申请人富平县天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