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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佳燕,系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林佳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容留吸毒人员柯某、邓某在其租住的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茂石化小区2栋402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8月4日22时许,李某容留吸毒人员柯某、邓某、彭某、林某在其租住的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茂石化小区2栋402房内吸食冰毒。2015年8月5日凌晨3时许,民警抓获上述人员,当场从402房内缴获了锡纸1卷、矿泉水瓶2瓶、吸管12条。李某、柯某、邓某、彭某、林某经现场检测结果均为尿液呈冰毒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有被动性,主观恶性小,次数少。2、被告人李某坦白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容留他人吸毒的量少,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5、被告人李某身体状况较差。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柯某、邓某在其租住的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茂石化小区2栋402房内吸食。2、2015年8月4日22时许,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柯某、邓某、彭某、林某在其租住的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茂石化小区2栋402房内吸食。2015年8月5日凌晨3时许,民警抓获上述人员,当场从402房内缴获了吸毒工具锡纸1卷、矿泉水瓶2个、吸管12条。经对李某、柯某、邓某、彭某、林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某、柯某、彭某、邓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二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初犯,无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具有被动性,主观恶性小、为偶犯,经查李某二次容留多人吸毒,并为他人提供毒品,其主观恶性较大,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李某身体状况较差,请求对李某适用缓刑,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缴获的吸毒工具锡纸1卷、矿泉水瓶2只、吸管12条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吸毒工具锡纸1卷、矿泉水瓶2个、吸管12条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