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根阳申请执行杨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根阳,男。被执行人杨德贵,男。本院在执行李根阳与杨德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德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根阳偿还借款4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李金龙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冬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