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百胜诉时守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胜,时守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李百胜。被告时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胜诉被告时守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百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百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李百胜负担2525元,退付原告李百胜252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