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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百胜诉时守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胜,时守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李百胜。被告时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胜诉被告时守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百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百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李百胜负担2525元,退付原告李百胜252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