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与敖云松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纳入失信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敖云松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杨吉庆,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个体户,高中文化,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与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调确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3000元,执行费2945元,共计20594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