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姚润友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5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59号案件移送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姚润友,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和案件移送人威远县人民法院的移送申请,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缴纳罚金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润友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姚润友在威远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