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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恢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玉芝与孙铭强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芝,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铭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民高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铭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宝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