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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天津市名典贵族天使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天津市名典贵族天使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冯某,男,201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孙某(原告之母)。被告天津市名典贵族天使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天津市名典贵族天使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