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审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吉、张桃红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吉,张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芗执审字第153号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雷黄文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文峰,女,漳州市芗城区东浦头街道办事处干部。被申请人杨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张桃红,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吉、张桃红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