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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连春、何秀英与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春,何秀英,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张连春,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何秀英,女,1956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张连春、何秀英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法定代表人:张龙,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何秀英与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春、何秀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春、何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春、何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连春、何秀英承担。审判员  田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