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龙平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龙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龙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