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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萍与白雪、吴锋青、贾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白雪,吴锋青,贾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白雪,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锋青,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贾玉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马萍申请执行白雪、吴锋青、贾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白雪、吴锋青、贾玉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对本院(2014)石大民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被执行人贾玉城(苏爱琴是共有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及位于大武口区***号车库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与申请执行人马萍谈话,其表示不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贾玉城(苏爱琴是共有人)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及位于大武口区***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