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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克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芳。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徐克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诉徐克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徐克友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新村102室房屋1套(房屋编号:****/****),并提供汇通公司在农行阜阳颍泉区支行明鸿分理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1988770元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房屋所有权人徐克友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新村102室房屋1套(房屋编号:*****/*****);依法冻结担保人汇通公司名下存款账户******中的存款1988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