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亮与史殿强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史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亮,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史殿强,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亮与史殿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亮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