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亮与史殿强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史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亮,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史殿强,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亮与史殿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亮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