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梅州市裕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46号申请人梅州市裕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是梅州市梅江区金利来大街121-7(即5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彭伟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银麟,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申请人梅州市裕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梅州市裕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3994848(出票日期2015年5月29日,出票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收款人梅州市裕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59207.95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申 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