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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李氏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李顺产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李氏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催字第63号申请人:江阴市李氏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产。委托代理人:顾小帮。申请人江阴市李氏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6881062,出票日期2015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1日,出票人台州市罗邦洁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路桥合行营业部,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台州富联包装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再由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再由上海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最后由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10月14日,利害关系人常州市安恒化工有限公司以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李氏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