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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转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建平,男,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曾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吕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建议补充侦查,2015年8月27日补侦完毕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伏某某、张某甲(该二人另案处理)在太原市共同成立了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传销组织,该三人为组织的领导成员,王某某为此出资雇佣他人设立了相关网站。经被告人王某某设计,“速成提车俱乐部”要求每名入会者交纳58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其后要求每名会员不断吸纳其他社会人员“排队”成为下线,从而使该组织成为金字塔模式,当某一会员发展的下线达到至少三层16人时,该会员即可获得长城牌C30小轿车一辆。通过这一方法,被告人王某某在各地发展会员两百多人且层级达到七级以上,收取“会费”一百多万元,获利二十多万元。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已作不起诉处理)在柳林县城区“龙城大酒店”407房间内从事传销活动时,被柳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1)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加入香港爱联集团,成为集慈善、旅游、基金与理财为一体的该集团公司的会员。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柳林县发展业务期间,组织发起并与伏某某、张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南街金地世嘉三单元503室共同成立了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可为社会人员提供购车团购服务的传销组织,该三人为组织的领导成员,约定犯罪所得分配比例为4:3:3,王某某为此出资15000元让伏某某找人制作了网站,网址:www.ccc30.net,网站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被告人王某某又设计了传销模式,即“速成提车俱乐部”要求每名入会者交纳58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其后要求每名会员不断吸纳其他社会人员“排队”成为下线,从而使该组织成为金字塔模式,当某一会员发展的下线达到至少三层16人时,该会员即可获得长城牌C30小轿车一辆。通过这一方法,被告人王某某在各地发展会员十六个团、每团16人共计发展会员达270多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太原农行、吕梁市中阳县农行、柳林县陈家湾信用社以及其女儿王某甲名下的农行卡、工行卡收取“会费”一百多万元,获利两台长城牌C30小轿车以及现金二十多万元。两台长城牌C30小轿车由被告人王某某与伏某某各驾驶一辆,二十多万元现金基本上用于俱乐部的日常开销。具体发展会员资料记不清,网站上有登记。(2)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在柳林县城区“龙城大酒店”407房间内从事传销活动时,被柳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起,宋某某以月薪3000元受王某某雇佣,在王某某所开办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南街金地世嘉三单元503室的公司进行电脑报单,公司还有两个名叫伏某某、张某甲的合伙人,公司名称为“速成提车俱乐部”,采用的是会员制入会方式,然后入会的会员再发展下线,每人先交纳5800元入会费,后必须发展两个下线才有“排队”提车的资格,按照2的n次方至第四层,发展会员达16人时,处在最上层“排队”的人即可获得一辆长城牌C30轿车。公司发展会员已有九层,王某某自己占着第一层和第二层。公司各层会员用不同颜色图谱表示,其中蓝色是刚入会的会员,黄色代表第三层已经排队的人,红色代表下面第四层第一个进来人,等第四层排满,就可以给最上面的人提车,提车成功后会员可以俱乐部会员的名义免费再排一个位置,参加下一个循环。公司给王某某、刘某某、伏某某、任某甲、张某丙、黄某某、闫某某、任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冯某某以及高某某提过车。一共提多少车,宋某某不清楚,没参与,提车一般是在太榆路长城4S店、晋祠路长城4S店、离石长城4S店由王某某和会员去的。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刘某某在王某某的发展下,交纳给王某某5800元后成为由王某某负责的“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会员,俱乐部网址www.ccc30.net,刘某某的会员号为YL469525。之后,刘某某又将中阳县的任某丙、赵某某、高某某、翟某某发展成为“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会员。经过几人的发展会员数量,最终,刘某某与任某丙、赵某某、高某某均提到了一部长城牌C30轿车。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在其朋友刘某某的介绍下交给刘某某5800元成为“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会员,会员号YL894723,按照刘某某所说赵某某在介绍两个投资人就可以等待几个月后领取一部轿车,后赵某某又介绍刘某甲、郭某某也各向刘某某交纳5800元投资款,之后,为尽早提车赵某某又交给刘某某11600元。2013年3月7日,赵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相跟在太原长风高速东口4S店处提得一辆长城腾翼C30轿车,购车费是王某某付的,车辆上户费赵某某自己支付,车牌号为******。提车的三个人还有任某丙和高某某也是刘某某介绍加入的。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系中阳县宁乡镇邢家塔人。2012年11月份,经刘某某介绍缴纳了5800元会费后成为由王某某负责的“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会员,会员号YL926731,后高某某以每人向上缴纳6800元的方式发展了延某某、杨某某两个会员,高某某自己又缴纳13600元会费顶了两个人的资格,2013年3月27日,高某某获得返利,即从离石长城4S店提的一辆长城腾翼C30轿车,车价67000元。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张某丁系古交市屯兰人。2012年底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称其在做一种汽车营销模式,即让先缴纳5880元成为会员,该会员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等待领取一部长城牌小轿车,之后,张某丁按王某某要求给王某某缴纳5880元成为会员,并且又介绍发展了六名会员,该六名会员分别为婆婆梁某某、儿媳张某己、同事张某庚、朋友阴某某以及阴某某的两个儿子李某甲、李某乙。2013年1月份,王某某通知张某丁领到一部价值67000多元的长城M4轿车。待张某丁提车后,其他人还没提车,王某某就被公安给查了。7、证人阎某某的证言,证明阎某某系太原迎泽区人。阎某某所认识的叫“晓娟”的人将阎某某带到王某某在太原的办事处,经王某某的宣传,阎某某向王某某缴纳了5880元成为王某某长城汽车推销活动的会员,之后,阎某某又在社会发展了阎某甲、丁某某及郝某某三个会员,并向王某某缴纳了三个人的会员费17640元。2013年1月份,阎某某与王某某相跟在太榆路长城4S店提一辆红色腾翼C30轿车。8、证人刘乙、马甲、张乙、王乙的证言,证明刘乙、马甲、王乙、张乙均系柳林县人。2013年3月27日至28日,在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王某某等人通过现场宣传发展会员,要求新会员交纳6800元会员费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提一辆长城C30轿车。刘乙、张乙与马甲没有缴纳会员费,王乙缴纳了400元的会员费。9、证人任甲、高乙、任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8日,任甲、高乙、任乙在任丙的电话告知下来到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看见有王某某在内的十来个人在谈论投资项目,即缴纳会员费,可奖励提车。10、证人张丙的证言,证明张丙系柳林县人。2013年3月27日至28日,在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王某某等人通过现场宣传发展会员,要求新会员交纳6800元会员费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提一辆长城C30轿车。张丙受到王某某的宣传,为此,张丙缴纳了3000元(当时带钱不够)的会员费,并将丈夫刘永平和女儿刘绍贤登记为其发展的下线。11、证人高丙的证言,证明高丙系柳林县人,2013年3月26日、28日,在任丙的劝说下来到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见到王某某等人通过现场宣传发展会员,要求新会员交纳6800元会员费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提一辆长城C30轿车。高丙受到王某某的宣传影响,缴纳了3500元的会员费。12、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7日上午,在张某乙的通知下来到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见到王某某等十多人已在房间谈投资项目,要求人们缴纳6800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提一辆75000元的长城C30轿车。同时证实,李甲与王某某均是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的会员。13、证人任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8日,在王某某的通知下来到柳林县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见到王某某等十多人已在房间谈投资项目,要求人们缴纳6800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提一辆75000元的长城C30轿车。任丙没有缴纳会员费,但电话通知的高乙、任乙也去了龙城酒店407房间,任丙并将高乙发展成为其下线。1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1)证人张某乙与王某某通过张彩艳认识后,2013年3月25日,证人张某乙接到王某某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称其正在搞汽车团购活动,想在柳林县开市场,让张某乙帮忙并参与,后张某乙在柳林县青龙找到了王某某,开始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在青龙龙城酒店407房间负责登记参与人的名字、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等个人资料,并收取新加入的会员每人6800元会费。至案发时,三天时间,张某乙共计登记20余人,该20余人有人已交清6800元,有人只缴纳100-500元不等的定金。所收钱款前两天的已交给王某某,第三天收得20000多元还未交给王某某就被公安机关带回。(2)按王某某所承诺每人发展两个人,依此类推,发展够15人后,占第一层第一个位置的发展人员就可以开走一辆价值75000余元的长城牌轿车,为此,张某乙通过农行卡给王某某转账10800元成为会员,买了两个位置,会员号YL004981。经张某乙登记并收取费用及人员情况是:王钦峰4800元、杨建军6800元、高丙押金500元(介绍其他人的奖励抵顶)、冯彦彪5800元、王艳明5800元、张国锋5800元、张彦平4800元、刘永平3000元、刘绍贤3000元、冯天珍5800元、刘凯6800元、张乙5000元、康秀平500元押金、刘乙3000元、毛玉香6800元、李旭峰500元押金、王乙400元押金、郝永永100元押金、任甲5800元、XXX400元,共计20人、金额74900元。15、柳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柳林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王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6400元整,汽车资料五份、DVD光盘二张、笔记本一本、U盘一个及车牌号******白色长城腾翼C30轿车一辆和该车行车证一册;扣押张某乙持有的传销案记录笔记本一本;扣押张艳萍交来传销案款15200元整;扣押刘某某持有的第五套人民币一百元面值二百张,共计20000元以及车牌号******银灰色长城腾翼C30轿车一辆;扣押任某丙持有的押款20000元整;扣押赵某某持有的车牌号******银灰色长城腾翼C30轿车一辆及该车行车证一册;扣押高国萍持有的车牌号******红色长城CC7150CEDC轿车一辆及该车行车证一册;扣押阎某某持有的车牌号******红色长城腾翼C30轿车一辆及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和行车证一册。共计扣押长城牌轿车五辆、人民币71600元。16、长城C30汽车俱乐部会议议案、速成提车俱乐部宣传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成立、发展的传销网络基本运营模式:(1)任意一个会员必须完成俩个会员任务;(2)每完成一个任务即可得燃油费1000元,秒结日发;(3)没有完成两个任务的会员在伞下三层排满退还本金6000元;(没有完成两个任务的会员,必须在三层排满时方可退还本金6000元)(4)完成两个任务的会员伞下四层排满即时提车;(5)达到提车资格的会员在提车的同时公司给提车会员重注一单参与下一个提车循环;(6)任意一个达到提车资格的会员只能提车,不能提钱。17、被扣押长城C30轿车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传销活动中给参与传销人员的奖励物长城C30轿车情况。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行为人。“速成提车联盟俱乐部”网站(www.ccc30.net)会员图谱、“速成提车联盟俱乐部”网站(www.ccc30.net)所登记会员基本信息及部分会员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成立、发展的传销网络会员层级及所登记会员基本信息情况。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组织人们购车,以为是团购性质,没意识到是犯罪。过程中,为扩大影响,营造气氛,在网站上虚拟了好多名字及身份信息,实际正式参加的有九十多人。案发后,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愿意改过自新,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设立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传销组织,在各地发展会员两百多人且层级达到七级以上,收取“会费”一百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及其他证人的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补侦报告,虽然网站上体现有两百多人,可实际存在一人交几份钱,占几个名额,登记了未交钱入会,虚拟登记等情况,事实上实际入会人员不超111名,收取“会费”不超80万元。介于被告人吸收传销会员人数不多,社会影响不大,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适应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下列证据材料:柳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证明经柳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查明王某某要求会员入会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有身份证号会员为王某某实际会员人数,人数为一百余人,有时有一人交纳数人出资款情况,但会员身份证号和会员号不同。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为了营造入会气氛,好多会员的信息是王某某自己填上的,有的有身份证号,但后来却没交费,实际正式会员有九十多人。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会员入会必须有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刘某某自己一人入了5份,算5个会员。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自己占了两个名额,又以老婆和弟媳的名义交了两份。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自己占了两个名额,另外又发展了5个会员,其实款是自己交的,只是用了一下别人的名字。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设立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的传销组织,在各地发展会员两百多人且层级达到七级以上,收取“会费”一百多万元,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自制网站登记的名录,对其中绝大部分人员未进行调查核实,而网站登记的部分信息明显有误、不实。故应当根据被告人自认并结合公安机关补侦的材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发展会员九十多人,收取“会费”约六十余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发起并与伏某某、张某甲(该二人另案处理)在太原市迎泽南街金地世嘉三单元503室共同成立了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可为社会人员提供购车团购服务的传销组织,该三人为该组织的领导成员,约定犯罪所得分配比例为4:3:3,被告人王某某另出资15000元让伏某某找人制作了网站,网址:www.ccc30.net,网站名为“速成提车俱乐部”,并设计了传销模式,即“速成提车俱乐部”要求每名入会者交纳58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其后要求每名会员不断吸纳其他社会人员“排队”成为下线,从而使该组织成为金字塔模式,当某一会员发展的下线达到至少三层16人时,该会员即可获得长城牌C30小轿车一辆。通过这一方法,被告人王某某在各地发展会员刘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九十多人,收取“会费”约六十余万元。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已作不起诉处理)在柳林县城区“龙城大酒店”407房间内从事传销活动时,被柳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长城轿车五辆及现金71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提供汽车团购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其为进行传销活动而创办的“速成提车俱乐部”的资格,并将该组织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不达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的辩解,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吸收传销会员人数不多,时间较短,社会影响不大,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经中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无不良嗜好和恶习陋行,在村生活期间表现良好,邻里相处和谐,其保证以后安分守己,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司法局意见为适用非监禁刑,故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本案被扣押长城轿车五辆及现金71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海荣审判员  高晓勇审判员  王庆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