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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滕守功与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滕守功。被告杨亮。原告滕守功与被告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军审 判 员  曹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