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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经营场所: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西路文泰茗苑小区*楼,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刘本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本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