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其全与李兆新、宋衍坤、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其全,李兆新,宋衍坤,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史其全,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菊,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现住山东省龙口市。系被告李兆新之妻。委托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衍坤,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高赫男,任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马吉凯,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棵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其全诉被告李兆新、宋衍坤、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其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其全撤回对被告李兆新、宋衍坤、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其全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