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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春田、杨浍彬与被申请人刘青敏合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春田,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浍彬,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鹤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敏,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春田、杨浍彬因与被申请人刘青敏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春田、杨浍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