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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与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87-2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089号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自2015年7月开始每月20日之前给付婚生子陈××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于每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至2021年7月31日之前付清,共计7万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瑞通里10-3-202室房产一套,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1万元,子女抚养费2015年7月至10月6000元。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6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