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喜玲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玲,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贾喜玲。委托代理人石郝彩。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林,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鹤,系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贾喜玲因与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喜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喜玲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石郝彩,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永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喜玲诉称,2012年12月21日、2013年3月25日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其借款120000元、2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按月息15‰计算,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贾喜玲多次催要,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偿还,诉请法院判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70200元(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为52200元,从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为78000元,从2013年3月25日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共计130200元,扣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及利息金额属实,同意偿还,但与公司领导协商后才能确定偿还时间。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贾喜玲要求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702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贾喜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收据2份,据此证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贾喜玲借款320000元,应支付利息70200元属实。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21日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贾喜玲借款120000元,并于当日写下收据1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贾喜玲交来支持生产性用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此款存期一年利率按15‰计月息利随本清(此处加盖有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3月25日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贾喜玲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写下收据1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贾喜玲交来支持生产性资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此款存期一年利率按15‰计月息利随本清(此处加盖有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借款共计320000元。借款金额为12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为52200元(从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为78000元(从2013年3月25日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以上借款利息共计130200元,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60000元,下欠70200元。贾喜玲以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诉请法院判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70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贾喜玲借款,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从贾喜玲处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贾喜玲要求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70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喜玲借款320000元,支付利息70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9元,由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