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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国新与林西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邵国新,林西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邵国新,施工员。被执行人:林西耕,工程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邵国新与被执行人林西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林西耕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邵国新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西耕支付工资款996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1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西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邵国新执行款99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146元、申请执行费13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西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置处置/*处置,申请执行人邵国新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