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娟、杨志林与成都保利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570号原告徐娟,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杨志林,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娟,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原告杨志林之妻。被告成都保利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娟、杨志林诉被告成都保利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