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金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李道珍、高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负责人高建国,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洪建,男,该行职工。被告李道珍,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内乡县。被告高玉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4日,住内乡县。被告时秀德,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2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撤回对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