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王某甲,1949年5约5日出生。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继父,2015年4月至今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因原告年龄大,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原告的继子女,有义务对原告赡养照顾,但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和支付赡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赡养费,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和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王某甲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王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