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治群与被告郴州市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度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董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群,郴州市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度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董上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郭治群,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彭园,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令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启红,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森度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村新村西华十五巷横巷1号之二自编244。法定代表人梁��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上富,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治群与被告郴州市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度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董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进行庭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治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治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治群负担。审 判 长 田忠民人民��审员曹镇金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