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东风与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风,刘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东风,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国锋,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风诉被告刘国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东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风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