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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东风与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风,刘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东风,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国锋,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风诉被告刘国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东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风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