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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孙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春艳与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孙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董春艳,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祁伟,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董春艳被执行人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祁伟的药材,但当地没有评估药材的机构且被执行人祁伟还有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