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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明彦与靳亮亮、靳彦祥、杨会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彦,靳亮亮,靳彦祥,杨会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彦,女,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靳亮亮,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靳彦祥,男,汉族,住宝鸡市龙泉中学家属院。被执行人杨会彦,女,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明彦与靳亮亮、靳彦祥、杨会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亮亮在中国邮政银行凤县支行和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被执行人靳彦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靳亮亮在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95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二、划拨被执行人靳彦祥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