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琴与周沛、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沛,于玲,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沛。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琴。上诉人周沛、于玲为与被上诉人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泰济民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周沛、于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