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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张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张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瑞昌市瀼溪西路。法定代表人邓见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栋,该行职员。被告张绪军,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诉被告张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绪军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