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罗培顺贪污、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790号罪犯罗培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东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昆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培顺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罗培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罗培顺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罗培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培顺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6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6次表扬、2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涉案赃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培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培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