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宇奎与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奎,章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朱宇奎。委托代理人王琪,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宇奎与被告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宇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晓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宇奎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晓林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奎撤回对被告章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朱宇奎负担。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丁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