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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宇奎与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奎,章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朱宇奎。委托代理人王琪,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宇奎与被告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宇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晓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宇奎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晓林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奎撤回对被告章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朱宇奎负担。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丁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