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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40年9月,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住科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