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40年9月,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住科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