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果与高侯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高侯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68号原告袁果,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法定代表人石合群。被告高侯小,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果诉被告高侯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袁果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袁果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果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