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练华兴申请执行练华军、虞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25-1号申请执行人练华兴,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被执行人练华军,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被执行人虞翠兰,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申请执行费8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练华军所有的川CF06**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练华军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卓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